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脚注 (第3页)

[71]《兴革条例·兵属》

[72]丁不是人口单位,而是赋役单位。譬如嘉靖三十九年,淳安号称有3787丁。而该年除优免外,实有丁43764。关于丁作为赋税单位的来历和意义,参见何炳棣《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》,第二章,“丁的实质”。三联书店2000年11月第1版。

[73]在本文写作的准备阶段,我的老朋友王力雄专门来电话,说刘立群先生向他介绍了自己对“政权黑帮化”的研究,建议我在潜规则研究中参考这个观点。我正在追究潜规则对相关主体的自身性质的影响,这个提法对我大有启发,特此致谢。

[74]《启阁部李石麓诸公》

[75]见《宋史·苏辙传》:“且君子小人,势同冰炭,同处必争。一争之后,小人必胜,君子必败。何者?小人贪利忍耻,击之则难去,君子洁身重义,沮之则引退。”

[76]《复余斗南御史》

[77]《告养病疏》

[78]《淳安政事·兴革条例·户属》

[79]《复吴悟斋操江都院》

[80]《协济夫役民壮申文》。

[81]转引自谢国桢《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》下,第220页

[82]转引自谢国桢《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》下,第219页

[83]《明史·毛羽健列传》

[84]计六奇:《明季北略》卷三

[85]“堂堂大元,奸佞专权。开河变钞祸根源,惹红巾万千。官法滥,刑法重,黎民怨。人吃人,钞买钞,何曾见。贼做官,官做贼,混愚贤,哀哉可怜。”无名氏:《醉太平·无题》,引自卢润祥《元人小令选》,第1页,四川人民出版社,1981年2月第1版。

[86]见李昌平:《我向总理说实话》,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。

[87]原文是《农民日报》记者写的调查报告,转引自《我向总理说实话》。

[88]张正明:《晋商兴衰史》,第262页,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。

[89]张研:《清代社会的慢变量》第149页,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。

[90]见《道咸宦海见闻录》第113页,第88页,参见第86页。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。

[91]见郑秦:《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》

[92]转引自袁伟时:《章士钊思想演变的轨迹》,《炎黄春秋》杂志2002年第3期。

[93]在修改本文的时候,读到郭于华介绍詹姆斯·斯科特的《弱者的武器: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》和《支配与反抗的艺术:隐藏的文本》这两部著作的文章——《“弱者的武器”与“隐藏的文本”》。“暗器”的提法深受她这篇介绍文章的影响,特此致谢。

[94]甫田即大田(毛亨、朱熹),大田为贵族所有(程俊英《诗经译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5;华锋等《诗经诠译》,大象出版社,1997)。《诗经·小雅·甫田》中对甫田上的劳动场面和劳动关系的描绘也支持这种解释。

[95]整个故事来源于段光清:《镜湖自撰年谱》,咸丰二年。中华书局,1960年第1版。

[96]转引自张晋藩主编《中国法制史》,群众出版社,1995年,第457页。

[97]转引自(美)布迪和莫里斯:《中华帝国的法律》,江苏人民出版社,1995年,第229页。

[98]《史记·淮阴侯列传》

[99]清代浙江省田每亩科银的幅度从三分二厘至一钱四分三厘不等。另加米一合一勺至一斗九升六合七勺不等。参见袁良义:《清一条鞭法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1995年第1版,第120页。我在这里以每亩七分银子另加三升米的税率计算。

[100]据段光清《镜湖自撰年谱》道光二十九年记载,浙江海盐一带平年的米价为每升34文,灾年时民间米价每升50文。

[101]参见黄冕堂:《明史管窥》,“明代物价考略”。明朝度量衡单位与公制折算,一石白米为94。4公斤,一石稻谷为70。8公斤。

[102]不过这种推测有一个漏洞。按照《明史》记载,商城县陷落时杨所修被杀,时间为崇祯十四年二月。而《竹叶亭杂记》上记载,本文引用的那份题本由杨所修本人抄录于崇祯十五年八月。存疑。

[103]见“近代江湖春典(〈海底〉摘录)”,曲彦斌《中国镖行》,附录一,第144页。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1版

[104]黄瑾瑩:《从法商聚福洋行到强华公司的回忆》,《文史资料选辑》,第33辑,文史资料出版社,1963年1月第1版。签定密约的日期,原文印为1921年,与前后文所述时间不符,疑为编校错误。根据公私合营民生轮船公司汇编《川江航运发展史参考资料》改为1927年。参见聂宝璋、朱荫贵编:《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》第二辑,下册,第1265页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02年10月第1版。

[105]黄瑾瑩:《从法商聚福洋行到强华公司的回忆》,《文史资料选辑》,第33辑,第211页。

[106]《四川之航业》,转引自聂宝璋、朱荫贵编:《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》第二辑,下册,第1266页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02年10月第1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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